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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退赔168万余元海南一装修公司“造假”被罚

更新时间: 2023-08-10 19:03:25 作者: 开荒保洁


  人民网万宁8月1日电(枉源) 近来,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对海南铭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一审判决,令其退回原告装修款,并向原告付出3倍的赔偿金,合计退赔168万余元。据了解,2018年,该公司因将客户李某定制的天然大理石装修资料“移花接木”为人工资料并成心隐秘,李某以为该公司在实行合同进程中存在诈骗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遂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1月30日,李某与海南铭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铭某公司”)正式签定《装修工程施工、装置合同书》。合同约好:由铭某公司为李某坐落万宁市兴隆镇某小区房子供给家庭室内装修装修服务。

  此前,两边现已约好装修费用为635887元。经铭某公司工作人员引荐,李某为取得天然大理石质料的装修服务,合同签定后向铭某公司付出添加费用264113元,故装修装修工程总造价为90万元(包括人工、辅料及主材)。合同签定后,李某依照合同及铭某公司的要求,将工程造价款897020元转账到该公司业务经理龚某名下的银行账户。

  2018年6月1日,李某到该公司指定的海口市“金盛达建材城”处选取“电视布景艺术大理石画”,两边当场一起选定一款,其价格为160600元。

  但是,铭某公司给李某房子装置“电视布景艺术大理石画”后,李某发现与其最初选定大理石布景画的斑纹纹路、色彩、凹凸度等方面存在肉眼可辨的显着差异。

  此外,铭某公司工作人员向李某引荐运用“青玉石”资料,但没有向李某释明“青玉石”归于人工资料。李某依据合同的约好和对铭某公司作为专业装修装修企业的信赖,误以为向其引荐具有透光性的“青玉石”便是天然大理石,而赞同在楼梯踏步、窗台等运用“青玉石”资料装修。

  2019年8月28日,李某向万宁市公证处请求为装修石材判定行为进行依据保全公证。2019年8月30日,李某将铭某公司用于为其房子装修运用的“青玉石”质料样品托付北京北大宝石判定中心进行判定,判定成果为该“青玉石”属人工资料。

  发现上述问题后,李某以为铭某公司及龚某在实行合同进程中存在诈骗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遂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以为,龚某作为铭某公司的业务经理,在原告购买相关装修产品和服务时,向原告推销宣扬,参加合同的签定和实行进程,并且实践收取原告付出的合同金钱,是涉诉合同的一起缔约人、实行人,系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承当一起职责。

  法院以为,合同约好装修运用的“电视布景艺术大理石画”为定制,而被告方在原告房子装置的“电视布景艺术大理石画”相片所显现的大理石布景画存在肉眼可辨的显着差异。被告及其证人抗辩称终究实践装置的产品是由原告选定的两片纹路相同的大理石布景画上下拼接而成,所以斑纹存在差异。经过相片比照,两块大理石布景画的斑纹纹路的部分细节均不相同。并且被告证人张某也供认不同的大理石布景画因斑纹纹路不同,价格存在差异。因而,原告和被告在选材现场选定的“电视布景艺术大理石画”与终究实践装置的产品不是同一款石材,被告方的行为构成诈骗。

  此外,两边在《装修施工合同》及辅料、主材等清单上清晰约好所用石材均为天然大理石。原告依据合同的约好和对被告作为专业装修装修企业的信赖,在被告没有释明“青玉石”归于人工石材的情况下,赞同被告在楼梯踏步、窗台等运用“青玉石”资料装修,被告的行为具有成心隐秘本相以及误导的特征,亦构成诈骗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万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铭某公司和龚某交还原告李某付出的电视布景艺术大理石画金钱160600元,并按相当于电视布景艺术大理石画价款3倍的数额向李某赔偿金481800元;被告铭某公司和龚某交还李某付出的天然大理石金钱261133元,并付出相当于天然大理石价款3倍的赔偿金7833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