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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粉尘未采取一定的措施石材厂被罚1万元

更新时间: 2024-04-09 14:08:56 作者: 沙发清洗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8月14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房山法院”)发布了环境资源领域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某石材厂主要利用汉白玉和青白玉等原材料生产台阶,生产的基本工艺为半成品石材—雕刻—打磨—成品。2021年3月,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对石材厂进行全方位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石材厂正在进行石材的雕刻和加工,在石材雕刻打磨过程中产生粉尘,但是该石材厂却未安装净化装置,也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导致产生的粉尘直接排放到大气中,污染周边环境。

  环保部门认为,石材厂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石材厂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复议机关维持了上述处罚决定。石材厂不服,将环保部门及复议机关起诉至房山法院。

  庭审中,石材厂认为,打磨台阶并不是经营行为,而是帮朋友修建自建房,同时石材厂加工打磨时间短,仅打磨台阶棱角,排放粉尘量甚小,没有造成任何危害,且在收到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后积极整改,停止加工打磨行为,符合免于处罚情形。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法院裁定后认为,《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有害化学气体或恶臭气体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旁边的环境。本案中,环保部门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石材厂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环保部门认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石材厂陈述其不符合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的主体特征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亦与其在行政程序中的陈述相悖,法院不予采纳。石材厂主张系帮亲属打磨台阶,应免于处罚。法院认为石材厂行为的起因不影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定性,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免于处罚的情形,故对于石材厂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石材厂的诉讼请求。石材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粉尘及有毒有害化学气体对旁边的环境及人体健康均会造成不利影响。为了改善环境卫生,减少粉尘及有毒有害化学气体对环境的污染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对粉尘及气态污染物的净化、处理及控制措施。《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该类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也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于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有害化学气体或恶臭气体的企业或经营者,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来防治污染周边的环境。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环保部门将责令该企业或经营者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在一万元至十万元的幅度内进行罚款。若企业或经营者拒不改正,环保部门将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