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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是“妙手”原来是“俗手”其实扛起主体责任才是安全生产的“本!

更新时间: 2023-12-24 13:20:07 作者: 新闻动态


  近期,桥头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到辖区内一玩具生产企业组织执法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制作车间及危险化学品仓库均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

  针对上面讲述的情况,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对该企业涉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确认,该公司制作玩具过程中要使用到油漆,油漆在使用和储存过程中存在散发可燃气体的风险,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喷漆、调漆车间及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场所均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该企业并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桥头应急管理分局决定对企业作出处1.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过后,经桥头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复查,该企业已完成对以上问题的整改,主动扛起主体责任,在企业内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将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到位。

  在此,桥头应急管理分局提醒各企业:要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切勿存在侥幸心理,要提高思想认识,配足配齐安全生产设备,格外的重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主动扛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才是安全生产的本手!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